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6知民初95号 原告:四川省峨眉山竹叶青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峨眉山市佛光东路。
法定代表人:唐先洪,执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平,北京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涛,北京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阳市旌阳区金仕茶业店,经营场所:四川省德阳市青云山路北段19号德阳恒大国际商贸城12栋1-8号。
经营者:谭金仕。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东,德阳市旌阳区敬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四川省峨眉山竹叶青茶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德阳市旌阳区金仕茶业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
原告四川省峨眉山竹叶青茶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停止侵害‘竹叶青’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销毁全部侵权产品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并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峨眉山竹叶青茶业有限公司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及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省峨眉山竹叶青茶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四川省峨眉山竹叶青茶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