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民初2671号 原告:詹江河,男,1986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明,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林,男,1994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县。
原告詹江河与被告王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受理后,原告詹江河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詹江河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詹江河撤回对被告王林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詹江河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詹江河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