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4民初6195号 原告:广州尚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长红西路1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张泽全,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冰,上海申浩(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爪,上海申浩(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锦江区仟米佑理发店,经营场所锦江区喜树街617号附2、3号。
经营者:李达顺,男,199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
原告广州尚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锦江区仟米佑理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立案。
原告广州尚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4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尚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锦江区仟米佑理发店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尚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锦江区仟米佑理发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州尚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