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73民初890号原告:周萍,女,××××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广东至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被告:陈燕芳,女,××××出生,汉族,住广西省×××××××××××。
本院受理原告周萍诉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陈燕芳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一案,周萍于2021年4月30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周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周萍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