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11民初12919号原告:张钧,男,汉族,1975年8月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上海市杨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梨华,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林,浙江杭知桥(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欢,男,汉族,2001年7月2日出生,户籍地住址河北省固安县,原告张钧诉被告刘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判。
原告张钧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钧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