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2知民初83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二旗中路**院**楼****。
法定代表人:雷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聪颖,湖南旷真(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辉,湖南旷真(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武艳,女,198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茶陵县。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告董武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予以立案受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