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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董武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湘02知民初83号
案件名称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董武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董武艳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2知民初83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二旗中路**院**楼****。

法定代表人:雷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聪颖,湖南旷真(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辉,湖南旷真(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武艳,女,198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茶陵县。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告董武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予以立案受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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