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6民初216号 原告:黑龙江盛世千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哈尔滨大街**。
法定代表人:张亮,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碧遥,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鑫鑫,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开原市凯星花园张亮麻辣烫店。
住。
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开原市哈大路**-2/div> 经营者:刘士伟,业主。
原告黑龙江盛世千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开原市凯星花园张亮麻辣烫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
原告黑龙江盛世千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0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黑龙江盛世千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黑龙江盛世千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黑龙江盛世千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