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知民初508号原告:顾燕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通,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贤水,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漯河市郾城区而开百货店,经营场所漯河市郾城区幸福路251号。
经营者:柴梦凯。
原告顾燕波与被告漯河市郾城区而开百货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立案。
原告顾燕波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顾燕波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