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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东莞市大朗张阳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1972民初4640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东莞市大朗张阳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东莞市大朗张阳百货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1972民初4640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Teheran-ro534(大峙洞.GLASSTOWER24楼),注册编号为220-87-77410。

代表人:郑芸虎。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和平,广东禅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艳华,广东禅邦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

被告:东莞市大朗张**百货店,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圣堂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2441900MA4X5URT26。

经营者:欧阳文文。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告东莞市大朗张**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于2021年5月2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已预交550元,予以退回5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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