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雄安新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96知民初3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道馆**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系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河北崇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任丘市荣琦商店,住所地,住所地河北省雄县七间房乡辛口子村iv> 经营者:夏振东,男,1984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雄县。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任丘市荣琦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