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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米厂与杨光玉安徽燕之坊食品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渝0192民初1599号
案件名称福州米厂与杨光玉安徽燕之坊食品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州米厂;杨光玉;安徽燕之坊食品有限公司;上海常禾米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渝0192民初1599号原告:福州米厂,住所地福州市鼓山镇樟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154410205W。

法定代表人:程道杰,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迪意,北京百瑞(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游淞,北京百瑞(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光玉,男,1972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

被告:安徽燕之坊食品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工业区天津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28526312J。

法定代表人:徐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停停,女,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常禾米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金园八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3326855013。

法定代表人:王国龙,职务不详。

原告福州米厂与被告杨光玉、安徽燕之坊食品有限公司、上海常禾米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

原告福州米厂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州米厂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米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5276.13元,减半收取2638.07元,由原告福州米厂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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