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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永心假冒注册商标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冀06刑更677号
案件名称付永心假冒注册商标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与执行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付永心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6刑更677号罪犯付永心,男,198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随州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北省冀中监狱服刑。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1日作出了(2019)冀0681刑初19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付永心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执行机关河北省冀中监狱于2021年5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北省冀中监狱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此次减刑期间共获得有效奖励2个。

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付永心在服刑期间,能深刻认识犯罪危害,认罪悔罪,积极接受改造。

改造中,服从管理教育,遵守监规纪律。

劳动中,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能够按时保质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学习中,按时完成各项作业,在历次考试中取得良好成绩。

该犯于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共获表扬奖励2个,该犯已履行罚金人民币3万元。

上述事实,有奖励审批表、考核情况统计表、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裁判文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经综合考量其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该犯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付永心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8年3月16日起至2021年6月1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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