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7民初237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德黑兰路534(大峙洞,格拉斯城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郑芸虎,代表理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溪,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海县牛山瑞美美容院,住所地东海县牛山镇步行街晶都商业广场A4-126号“新瑞”。
经营者:李守霞。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诉被告东海县牛山瑞美美容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向本院请求将原诉讼请求第2项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10000元”,并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5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