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881民初1991号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江南八号工业区金利来集团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25N25N。
法定代表人:曾智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龙飞,山东创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泗水县泉林镇鑫玛特惠购物广场。
经营场所:泗水县泉林镇卞桥四村。
统一社会信用×××974974。
经营者:王秀清。
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泗水县泉林镇鑫玛特惠购物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
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