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知民初字第583号原告:王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敏,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雨童,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高峰。
原告王建与被告常高峰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王建于2018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建申请撤回起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