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鄂11民初113号原告:高云波,男,汉族,1963年11月17日出生,住秦皇岛市海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敬东,河北权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黄庆游,男,汉族,1987年12月5日出生,住平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占辉,湖北楚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高云波与被告黄庆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9日立案。
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高云波于2018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云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高云波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高云波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