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民初1917号原告:殷芬。
委托代理人:卿威群,广东慧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初识灯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琼尼。
原告殷芬因与被告深圳市初识灯饰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原告殷芬于2018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殷芬申请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芬撤回诉讼。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殷芬承担。
审判长 丁 婷审判员 何 万 阳审判员 罗 巧二〇一八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XX晶(兼)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