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1民初2423号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胡芝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雪影,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富侨足疗富田店,经营场所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富侨足疗富田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0日立案。
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