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1民初2456号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百花山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郑世武,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第,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二七区蓓蕾洗化商行,经营地址:郑州市二七区侯寨乡郑密路中原第一城A区**幢*******号,经营者:郑春霞。
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市二七区蓓蕾洗化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07月12日立案。
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09月07日因双方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申���撤回起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