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4民初364号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洋河新区洋河镇中大街118号。
法定代表人:王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波,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戚墅堰康乐南北货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戚墅堰工房南区7幢3号。
法定代表人:汤桂芳。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州戚墅堰康乐南北货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4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常州戚墅堰康乐南北货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常州戚墅堰康乐南北货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常州戚墅堰康乐南北货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计325元,由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