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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艾罗伯特机器人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深圳市银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民辖终572号
案件名称广州艾罗伯特机器人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深圳市银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9-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艾罗伯特机器人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深圳市银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建溢宝电子有限公司,南京如适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民辖终5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艾罗伯特机器人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林和西路161号中泰国际广场13层A1305单元。

法定代表人:奥斯卡.萨莫拉诺(OSCARZAMORONO)。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银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观光路银星高科技工业园内Al栋。

法定代表人:叶力荣,董事长。

原审被告:深圳建溢宝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罗田第三工业区象山大道5号。

法定代表人:王建忠。

原审被告:南京如适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龙池街道璟湖路l号3幢一单元1705室。

法定代表人:孙继玉。

上诉人广州艾罗伯特机器人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银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原审被告深圳建溢宝电子有限公司、南京如适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1120010095.7)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3民终2524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实用新型权纠纷案件,属于专利纠纷案件。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分别集中管辖部分知识产权、金融案件的批复》(法[2017]352号)的批复精神,原审法院有权管辖深圳市辖区内的专利纠纷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的结果发生地。

深圳建溢宝电子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深圳市。

因此,深圳市银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选择在深圳市提起专利侵权诉讼,于法有据。

根据上述法律、司法解释及最高人民法院批复的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广州艾罗伯特机器人技术咨询有限公司针对本案管辖权所提异议请求及理由,于法无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广州艾罗伯特机器人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广州艾罗伯特机器人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上诉称,原审法院裁定对本案有管辖权,违法管辖恒定的原则,没有法律依据。

具体理由如下:一、本案在深圳市银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8日起诉,原审法院于2017年11月24日立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分别集中管辖部分知识产权、金融案件的批复》是最高法院于2017年12月11日作出的。

本案在原审法院立案之时,最高人民法院尚未作出《批复》,原审法院更未正式设立知识产权法庭集中管辖深圳市辖区内的专利第一审民事案件。

因此,原审法院无法根据《批复》取得本案管辖权。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学理解释均认为管辖权依据审查的截止时间点应为案件起诉时。

管辖恒定原则,是指确定管辖权以起诉时为标准,起诉时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因确定管辖的事实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而影响其管辖权。

三、从比较法角度看,各国法律均以起诉时作为管辖权的审查时间点,原审法院依据晚于深圳市银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起诉日的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来认定其对本案管辖权,显属错误。

综上,请求:1、撤销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粵03民初2523号之一民事裁定;

2、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五条“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六条“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规定,本案被诉侵权的当事人之一深圳建溢宝电子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深圳市。

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广州艾罗伯特机器人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上诉人认为原审裁定援引本案立案后才作出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分别集中管辖部分知识产权、金融案件的批复》(法【2017】352号)作为确定本案管辖的依据不当,对此本院予以支持并纠正。

但鉴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是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1日在本案立案之前作出,应当适用于本案,故原审裁定上述援引依据的瑕疵不影响本案确定管辖法院的结果。

广州艾罗伯特机器人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以此为由请求将本案移送广州市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上述请求和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江 萍审判员 苏大清审判员 王晓琴二〇一八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周夏如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法〔2014〕315号)……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等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管辖辖区内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以及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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