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闽04民初252号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新华街25号。
法定代表人王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玲玲、吴娟娟,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沙县方圆食品商行,住所地沙县莲花新村*期***号***室。
实际经营场所为三明市沙县长富南路290-1号方圆超市。
个人经营者:罗梅枝。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沙县方圆食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0日立案。
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9月17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