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1民初2371号原告:信阳毛尖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民,河南鸿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非,河南鸿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任生。
原告信阳毛尖控股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日立案。
原告信阳毛尖控股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信阳毛尖控股有限公司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信阳毛尖控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25.0元,减半收取计362.5元,由信阳毛尖控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