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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皓宇橡胶有限公司等与北京联校传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京73民辖终361号
案件名称山东皓宇橡胶有限公司等与北京联校传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9-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山东皓宇橡胶有限公司,北京联校传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胎大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盛世通行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京73民辖终3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皓宇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大王镇复兴王村。

法定代表人:朱云成,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联校传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十条甲22号1号楼A1510。

法定代表人:李俊辉,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胎大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大王镇复兴王村。

法定代表人:刘洪亮。

原审被告:北京盛世通行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育才路9号檀营乡政府办公楼215室-295。

法定代表人:蔡志利。

上诉人山东皓宇橡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皓宇公司)与被上诉人北京联校传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校传奇公司)、原审被告胎大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胎大王公司)、原审被告北京盛世通行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世通行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18)京0107民初2461号民事裁定(以下简称一审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山东皓宇公司的上诉理由是:山东皓宇公司对“胎大王”依法享有商标使用权,不构成侵权。

山东皓宇公司与盛世通行公司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联校传奇公司关于盛世通行公司在北京市昌平区销售侵权轮胎的诉称与事实不符,联校传奇公司将盛世通行公司虚列为被告,属于恶意规避管辖。

故请求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本案中,根据联校传奇公司诉称,胎大王公司未经其授权生产和销售标注“胎大王”的系列侵权轮胎,盛世通行公司在北京市昌平区销售涉案侵权产品,侵犯了联校传奇公司的商标权,故本案属于侵权诉讼,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中关于侵权诉讼的地域管辖规定确定管辖。

此外,被上诉人联校传奇公司在起诉时明确提出了要求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等诉讼请求,且提供了盛世通行公司出具的发票等初步证据证明其在北京市昌平区购买涉案侵权产品,故上诉人关于被上诉人虚列被告的上诉理由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其次,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调整北京市基层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批复》的规定,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并跨区域管辖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辖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由于本案属于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北京市昌平区作为本案的侵权行为实施地,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因此,上诉人山东皓宇公司的各项上诉理由均缺乏法律及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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