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791民初1986号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龙奥北路8号玉兰广场5号楼8层。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莹莹,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旭冉,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菏泽市定陶区韵北副食商行,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滨河办事处陶驿路与崇文路交叉口西南角金盛三元14号楼门市。
法定代表人:王永生,负责人。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菏泽市定陶区韵北副食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立案后,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