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知民初507号原告:顾燕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通,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贤水,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漯河市郾城区而开百货店,经营场所漯河市郾城区幸福路251号。
经营者:柴梦凯。
原告顾燕波与被告漯河市郾城区而开百货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立案。
原告顾燕波于2021年4月9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顾燕波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顾燕波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顾燕波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