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王迎军与彭生菊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渝05民初992号
案件名称王迎军与彭生菊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9-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迎军;彭生菊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渝05民初992号原告:王迎军,男,197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葛市和尚桥镇太平村**,公民身份号码4110821976********。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翔,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生菊,身份不详。

原告王迎军与被告彭生菊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5日立案。

原告王迎军于2018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迎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迎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迎军负担。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