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民初1384号 原告:厦门璞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文红,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如红,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市黄岩海牙贸易商行,经营场所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南城街道方山下村(黄岩电子商务产业园内,托管00338号)。
经营者:项夏斌,男,1983年11月10日出生,住浙江省临海市。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琳,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丹洁,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厦门璞尚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市黄岩海牙贸易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9日立案。
案件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即将第2项诉讼请求“台州市黄岩海牙贸易商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律师费、公证费、差旅费等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5万元”变更为“台州市黄岩海牙贸易商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律师费、公证费、差旅费等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万元”,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
2018年9月25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璞尚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厦门璞尚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厦门璞尚贸易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