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沪0104民初18889号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洪忠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源,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
被告:许志雄,男,1983年1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
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被告许志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1日立案。
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8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87.5元,由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胡嘉祺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文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