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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智乐堡儿童玩具有限公司、天津纺织集团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津01民初705号
案件名称东莞市智乐堡儿童玩具有限公司、天津纺织集团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9-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东莞市智乐堡儿童玩具有限公司;天津纺织集团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津01民初705号申请人:东莞市智乐堡儿童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石排镇大基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王志光。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慧中,广东诺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纺织集团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云南路**。

法定代表人:岳德纲。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智乐堡儿童玩具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纺织集团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东莞市智乐堡儿童玩具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天津纺织集团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10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对此申请人已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000000元的保全损害责任保险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东莞市智乐堡儿童玩具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天津纺织集团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雷艳珍代理审判员  刘剑腾代理审判员  刘雪峰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白俊勇书记员朴志永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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