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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澄海区奋发玩具制品有限公司与上海炫亮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沪73民辖终281号
案件名称汕头市澄海区奋发玩具制品有限公司与上海炫亮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管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9-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汕头市澄海区奋发玩具制品有限公司;古兰(托马斯)有限公司[GULLANE;上海炫亮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沪73民辖终2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汕头市澄海区奋发玩具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汕头市。

法定代表人:陈博,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古兰(托马斯)有限公司[GULLANE(THOMAS)LIMITED],住所地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伦敦市代表人:ThomasWilliamLynch,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晓旭,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凤官,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上海炫亮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金山区山阳镇卫清东路********。

法定代表人:张桂兰,执行董事。

上诉人汕头市澄海区奋发玩具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奋发公司)因著作权、商标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8)沪0107民初7138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奋发公司上诉称:1.一审法院在没有向上诉人送达任何证据材料前即发出要求上诉人参与诉讼调解及证据交换的通知书,严重侵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利。

一审法院对本案的审理不公平、不公正,不再适合审理本案。

2.被上诉人古兰(托马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托马斯公司)系为了在一审法院诉讼,强行将原审被告上海炫亮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炫亮公司)列为本案共同被告,亦侵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利。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上诉人的住所地位于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故本案应由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被上诉人托马斯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的著作权、商标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之诉。

其所主张的被诉侵权行为包括:上诉人奋发公司擅自使用被上诉人“托马斯火车图形”美术作品作为玩具火车的造型生产玩具,同时在产品包装上使用了与被上诉人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并将“托马斯”“Thomas”文字或近似文字作为产品名称;

原审被告炫亮公司在其经营的天猫网店销售上诉人生产的上述玩具,并在网页上广泛使用“托马斯”文字、与被上诉人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以及与被上诉人“托马斯火车图形”美术作品极为相似的图片进行宣传。

被上诉人就其主张的原审被告炫亮公司的被诉侵权行为向一审法院提供了上海市徐汇公证处(2017)沪徐证经字第867、4308号公证书予以证明,故其将该公司列为本案一审共同被告,于法有据。

上诉人关于被上诉人系强行将原审被告炫亮公司列为本案一审共同被告、侵害上诉人合法权利的上诉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现被上诉人托马斯公司选择向原审被告炫亮公司住所地法院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七条规定,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

本案中,被上诉人向一审法院起诉时,原审被告炫亮公司的住所地位于上海市嘉定区沪宜公路。

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基层法院知识产权案件集中管辖的相关规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有权管辖上海市嘉定区辖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故被上诉人向一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并无不当。

上诉人提出的一审法院在没有向上诉人送达任何证据材料前即通知上诉人参与诉讼调解及证据交换,存在不公平与不公正,不再适合审理本案的上诉意见,不属于本案管辖权异议的处理范围,亦不影响本案管辖权的确定,本院对该上诉意见亦不予采纳。

综上,上诉人奋发公司的上诉请求及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所作裁定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钱光文审判员  刘 静审判员  吴盈喆二〇一八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朱丽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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