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5民初862号原告:台州市圣西亚金刚石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杜桥镇环城南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项大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照飞,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佳慧,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迪爱克斯(苏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旺山工业园南官渡路**。
法定代表人:郑鲁勋。
被告:迪亚泊乐(苏州)钻石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旺山工业园南官渡路**法定代表人:郑鲁勋。
原告台州市圣西亚金刚石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称圣西亚公司)与被告迪爱克斯(苏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迪亚泊乐(苏州)钻石工具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圣西亚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被控侵权产品;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人民币40万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诉讼中,圣西亚公司请求将诉讼请求2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人民币1万元”。
2018年8月31日,原告圣西亚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圣西亚公司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市圣西亚金刚石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台州市圣西亚金刚石设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