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8民初241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君,上海申浩(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建锋,上海申浩(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区淮城镇永建五金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
经营者信息不详。
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淮安区淮城镇永建五金经营部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处分自身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