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1民初892号原告:区广铨,男,汉族,1961年7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中山市。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张勇。
被告:台州市聪明树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南城街道鱼沉村**iv>法定代表人:周肖丽。
被告:台州完美宝贝婴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大溪镇德明西路边)。
法定代表人:王安杰。
原告区广铨为与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台州市聪明树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台州完美宝贝婴童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8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区广铨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区广铨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