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1民初787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厂房******厂房**。
法定代表人:郭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丹、王磊,浙江五星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纽标日用品商行,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李琼,女,1994年12月15日出生,住湖北省浠水县清泉镇洪山大道**。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iv>法定代表人:戴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琳,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为与被告义乌市纽标日用品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8年4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申请将原第三项诉讼请求中的金额变更为人民币10000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18年9月18日,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以原被告之间已经达成和解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