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最高法民申459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迅销(中国)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天钥桥路****。
法定代表人:冈崎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一舟,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梦菲,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广州市指南针会展服务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石榴岗路******div> 法定代表人:郭小斌,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广州中唯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 法定代表人:黄义辉,该公司总经理。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迅销(中国)商贸有限公司上海长宁龙之梦店,营业场所:上海市长宁区长宁路1018号4042、4044、4204、4205室。
负责人:高坂武史。
再审申请人迅销(中国)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广州市指南针会展服务有限公司、广州中唯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及一审被告迅销(中国)商贸有限公司上海长宁龙之梦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沪高民三(知)终字第1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迅销(中国)商贸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