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5民初770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斌,江苏万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星迪,江苏万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家港市南方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金港镇长江中路**iv>法定代表人:陈玉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陈芳,江苏梁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家港市江锋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金港镇长江中路**v>法定代表人:李江锋。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港市南方百货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5日立案。
诉讼过程中,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追加张家港市江锋贸易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本院予以准许。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20元,减半收取计36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