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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新区霖铭电子五金制品厂、深圳市力科工器科技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民终1762-1764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龙华新区霖铭电子五金制品厂、深圳市力科工器科技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9-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龙华新区霖铭电子五金制品厂;深圳市力科工器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庆鹏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专利合同纠纷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民终1762-1764号1762号案上诉人【原审(2015)深中法知民初字第1592号案的被告】:深圳市腾飞腾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龙平西路**中天信B厂区厂房2C。

法定代表人:万维,总经理。

1763号案上诉人【原审(2015)深中法知民初字第1599号案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霖铭电子五金制品厂,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华荣路**。

法定代表人:何伦,总经理。

1764号案上诉人【原审(2015)深中法知民初字第1600号案被告】:深圳市力科工器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固戍南昌路****A/div>法定代表人:胡文协,总经理。

以上三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建平,广东烨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三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茜,广东烨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市庆鹏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东莞市企石镇莫屋村大坑iv>法定代表人:欧阳庆丰,总经理。

上诉人深圳市腾飞腾达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华新区霖铭电子五金制品厂、深圳市力科工器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东莞市庆鹏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纠纷三案,分别不服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深中法知民初字第1592、1599、16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经查,深圳市腾飞腾达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华新区霖铭电子五金制品厂、深圳市力科工器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8日分别向原审法院递交不服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深中法知民初字第1592、1599、1600号民事判决的上诉状,原审法院于2018年6月13日邮寄送达《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告知应于接到通知后七日内分别预交案件上诉费人民币700元、370元和900元;

逾期未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至今深圳市腾飞腾达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华新区霖铭电子五金制品厂、深圳市力科工器科技有限公司既没有在《预交上诉费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也没有向本院提交缓交、免交、减交上诉费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深圳市腾飞腾达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华新区霖铭电子五金制品厂、深圳市力科工器科技有限公司不履行法定的上诉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三案按上诉人深圳市腾飞腾达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华新区霖铭电子五金制品厂、深圳市力科工器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深中法知民初字第1592、1599、1600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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