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与被告自流井区晨风美容美发用具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川03民初101号
案件名称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与被告自流井区晨风美容美发用具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9-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自流井区晨风美容美发用具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C}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川03民初101号 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嘉禾路**10G之三。

法定代表人:蔡艺卓,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昊,北京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自流井区晨风美容美发用具商行,经营场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龙凤山居委会三八巷**。

经营者:胡明杰,男,1983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丰,男,1979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

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芭公司)与被告自流井区晨风美容美发用具商行(以下简称晨风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欧芭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昊,被告晨风商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丰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欧芭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晨风商行立即停止销售侵权产品;

2.判令晨风商行赔偿欧芭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15000元。

事实和理由:蔡艺卓于2003年5月7日核准注册了第3082745号“ ”商标,核定商使用类别为第三类。

经商标局核准,蔡艺卓于2012年4月20日将“ ”商标转让给欧芭公司,2013年3月8日,该商标经国家商标局核准续展注册,续展注册有效期自2013年5月7日至2023年5月6日。

经过欧芭公司大力推广宣传和使用,其“ ”系列洗发护发用品在国内享有极高知名度,“ ”品牌已成为洗发护发专业线和电子商务平台及日化线的专业洗护高端品牌,“ ”注册商标已具有极强的显著性和识别力。

2013年12月“ ”商标被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授予“福建省著名商标”。

经欧芭公司调查发现晨风商行在其经营场所内销售的洗发护发用品,涉嫌假冒欧芭公司注册商标产品,随后欧芭公司委托公证处的公证员对上述销售行为进行了证据保全。

欧芭公司认为,晨风商行为化妆品专营销售商,销售侵犯欧芭公司注册商标权的产品,造成消费者混淆,主观上具有侵权故意,严重损害了欧芭公司利益,故其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所指的侵犯商标权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晨风商行辩称,晨风商行卖的洗发水并不侵害欧芭公司的商标权,晨风商行并不是制造商。

欧芭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第一组:商标注册证公证书、核准商标转让公证书、核准续展注册公证书、福建省著名商标公证书,拟证明欧芭公司商标权属来源及著名商标的情况;

第二组:(2018)川成证经字第12766号公证书、鉴定情况说明书,拟证明晨风商行销售涉案侵权产品情况;

第三组:发票,拟证明欧芭公司为维权的支出情况。

晨风商行对欧芭公司提交的证据没有异议,对在晨风商行购买的商品也无异议,但其后在鉴定中是否调换商品不清楚。

晨风商行未提交证据。

结合当事人的举证、质证,本院认证如下:欧芭公司提交的一至三组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有关联,且对方当事人不持异议,应予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蔡艺卓于2003年5月7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了第3082745号“ ”商标,核定商使用类别为第3类“香波:护发素;

浴液;

化妆品;

焗油;

发胶;

发乳;

发油;

烫发精”。

蔡艺卓于2012年4月20日将“ ”商标转让给欧芭公司,2013年3月8日,该商标经国家商标局核准续展注册,续展注册有效期自2013年5月7日至2023年5月6日。

2013年12月16日,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使用在第3类香波、护发素、烫发精商品上的“ ”商标为“福建省著名商标”(有效期:2013年12月16日至2016年12月15日)。

2018年4月25日下午6点59分左右,四川省成都市成都公证处公证员石玉、周国锦与欧芭公司的代理人邹昊一同来到位于四川省自贡市的一间挂有“晨风美容美发用品”标牌的店铺,该店铺外的门牌显示为“滨江路52”。

邹昊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在上述店铺内以微信支付的方式购买了如下商品:1.包装上有“ ”字样的欧芭48H高营养护护发乳霜A2一瓶;

2.包装上有“ 欧芭”字样的香草SPA48小时高营养洗发乳霜一瓶。

并在现场取得名片一张。

在上述购买过程中,周国锦对购买上述产品的处所现状和过程进行了拍照。

邹昊对购买上述产品的微信支付页面进行了截屏并发送给公证处公证人员,所购商品由公证人员带回,并由公证人员对所购商品与现场所得名片拍照后一并封存,封存后的产品交邹昊带回自行保管。

2018年4月28日,四川省成都市成都公证处出具(2018)川成证经字第12766号公证书。

欧芭公司支付公证费1100元。

2018年4月26日,欧芭公司对当天在“晨风美容美发用品”购买的“ 欧芭”48H高营养护护发乳霜A2和“ 欧芭”香草SPA48小时高营养洗发乳霜进行鉴定,经欧芭公司鉴定,上述产品不是欧芭公司生产或授权生产的产品,欧芭公司于当日出具《鉴定情况说明书》。

庭审中,当庭拆封公证处封存的实物,有两瓶洗发水及一张名片。

标注“ ”长方形洗发乳霜与欧芭公司提供的正品洗发乳霜进行对比,有如下区别:1.背面居中防伪电话不同;

2.瓶身字体的印刷颜色有区别,正品偏玫红色,涉案产品偏暗红色;

3.正品标签上有随机散落的头发丝,有凹凸感,涉案产品上头发丝是印刷上去的没有凹凸感。

另一个是二代的护发乳霜,与欧芭公司提供的正品护发乳霜进行对比,有如下区别:1.正品是小标签,涉案产品用的是大标签;

2.正品与涉案产品的防伪电话不一致;

3.正品标签上有随机散落头发丝,有凹凸感,涉案产品上头发丝是印刷上去的,触摸没有凹凸感;

4.正品质量安全QS标志上方有热感应红点,加热之后会消失,涉案产品是印刷上去的,加热之后不会消失。

对上述存在的差异,晨风商行不持异议。

另查明,晨风商行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胡明杰,该店成立于2013年7月23日,经营场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龙凤山居委会三八巷****。

经营范围:销售理发用品、化妆品。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一是晨风商行销售案涉产品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二是若侵权,晨风商行应承担怎样的民事责任。

关于晨风商行销售案涉产品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问题。

欧芭公司是涉案第3082745号“ ”注册商标的权利人,依法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经过庭审比对,晨风公司销售的涉案商品与欧芭公司第3082745号“ ”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其上使用的“ ”与欧芭公司享有专用权的上述相应注册商标标识的文字、图形要素及整体构成相同,而该被控侵权商品与欧芭公司正品存在多处不一,且未有证据证明此商品获得欧芭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应认定本案被控侵权商品系侵犯欧芭公司主张权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故晨风商行销售案涉产品的行为已构成对欧芭公司“ ”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关于如构成商标侵权,晨风商行应承担怎样的民事责任的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在审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中,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商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判决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还可以作出罚款,收缴侵权商品、伪造的商标标识和专门用于生产侵权商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财物的民事制裁决定。

罚款数额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的规定,欧芭公司关于晨风商行停止侵权行为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本案中,晨风商行未提交证据证明其销售的“ ”洗发护发用品系正规渠道进货,故其不能免除赔偿损失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第三款“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的规定,欧芭公司关于晨风商行赔偿其经济损失和为制止晨风商行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赔偿数额,因欧芭公司未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其因晨风商行的侵权行为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晨风商行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而欧芭公司为制止晨风商行的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为公证费用1100元、购买侵权商品的费用136元,合计1236元,本院综合考虑涉诉商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晨风商行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经营规模、经营时间及欧芭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定晨风商行赔偿欧芭公司经济损失和欧芭公司为制止晨风商行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共5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自流井区晨风美容美发用具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第3082745号“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洗发护发用品;

二、被告自流井区晨风美容美发用具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000元;

三、驳回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5元,由被告自流井区晨风美容美发用具商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