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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古代天文计时仪器研究所与苏州苏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苏05执808号
案件名称苏州市古代天文计时仪器研究所与苏州苏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9-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苏州市古代天文计时仪器研究所;苏州苏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专利代理合同纠纷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苏05执808号申请执行人:苏州市古代天文计时仪器研究所,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陈士刚,所长。

被执行人:苏州苏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魏健,总经理。

苏州市古代天文计时仪器研究所与苏州苏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苏05民初19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苏州市古代天文计时仪器研究所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住所地在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辖区内,本案由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执行更为有利。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提级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苏05民初195号民事调解书由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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