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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长沙市雨花区中达佳鸿通讯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湘01民初4911号
案件名称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长沙市雨花区中达佳鸿通讯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9-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长沙市雨花区中达佳鸿通讯行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湘01民初4911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厂房******厂房**。

法定代表人:单景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巍巍,湖南联合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雨花区中达佳鸿通讯行,住所地,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南路****商铺iv>经营者:王擘。

本院在审理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市雨花区中达佳鸿通讯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8月20日立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长沙市雨花区中达佳鸿通讯行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长沙市雨花区中达佳鸿通讯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33元,减半收取166.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周芳乐审判员  杨 桅审判员  廖 征二〇一八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夏 欢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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