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1民初1218号原告:南京万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西春路1号北楼9层956室,实际经营地址在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118号新华汇A1栋。
法定代表人:邓一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维肖,女,汉族,该公司员工。
被告:瑞资(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东路6号院21号(太阳宫孵化器0535号),实际经营地址在北京市三里屯SohuC座11楼链世界。
法定代表人:严志。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万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瑞资(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万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南京万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万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京万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