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1民初706号之二原告:镇江港龙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三茅镇城北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高金保,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迟桂荣,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雪,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双保,男,1964年11月13日生,住江苏省扬中市。
被告:高华,男,1989年5月7日生,住江苏省扬中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镇江港龙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双保、高华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中,原告镇江港龙机电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镇江港龙机电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镇江港龙机电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镇江港龙机电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