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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与卢氏县城关镇陈辉美宜佳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12知民初66号
案件名称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与卢氏县城关镇陈辉美宜佳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卢氏县城关镇陈辉美宜佳便利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2知民初66号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莞太路南城段****。

法定代表人:张国衡。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启林,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卢氏县城关镇陈辉美宜佳便利店。

住所地:三门峡市卢氏县城关镇公园**楼。

经营者:陈辉。

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与被告卢氏县城关镇陈辉美宜佳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6日立案。

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并于同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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