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1民终671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戴喜艳,女,1981年6月29日生,汉族,住南京市玄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宏伟,江苏先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众联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万达广场西贰街区11幢7层706室。
法定代表人:顾进,南京众联专利代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戴喜艳因与被上诉人南京众联专利代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2017)苏0105民初80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8年7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戴喜艳于2018年9月12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戴喜艳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戴喜艳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戴喜艳负担,本院免予收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