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1民初121号之二原告: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
法定代表人:钟虹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家嵘,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晶晶,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商河县中润时代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商河县。
法定代表人:李光生。
被告:安阳市健丰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汤阴县。
法定代表人:朱东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寺民,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加红,男,公司员工。
原告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商河县中润时代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安阳市健丰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7日立案。
原告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商河县中润时代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商河县中润时代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