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1民初1130号之一原告:江门市蓬江区跬步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杜阮镇福泉新村鸣泉居59座103铺位。
法定代表人:钟晓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兵兵、冯剑明,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义乌市香韵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江(浙江真爱服饰有限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柯向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丽巧、吕晶莹,浙江福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门市蓬江区跬步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香韵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本案审理中,原告江门市蓬江区跬步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第2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人民币10000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18年9月19日,原告江门市蓬江区跬步设计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江门市蓬江区跬步设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门市蓬江区跬步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江门市蓬江区跬步设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