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1民初1916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旭冉,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冰,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中区伟创酒水超市,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经营者:洪创,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筱贺,山东奥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市中区伟创酒水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