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881民初3186号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百花山工业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2314751660XD。
法定代表人:郑世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敏,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济宁市兖州区神马综合超市,经营地址兖州区东御桥北路鼓楼街道办事处北关村长山卫生室北邻。
经营者:孟建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庆奇,特别授权。
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宁市兖州区神马综合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9日立案。
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合法处分其权利,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