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5民终13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郭霞,女,197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住聊城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莱绅通灵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花神大道**。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莱坤通灵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花神大道** 法定代表人:沈东军。
上诉人郭霞因与被上诉人莱绅通灵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灵公司)、莱坤通灵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2020)鲁1581民初41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郭霞于年月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以×××为由,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郭霞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郭霞撤回上诉。
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元,由上诉人郭霞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